防焰窗簾 / 防水窗簾

防焰窗簾或許對於一般居家住戶們來說,這是個很陌生的產品,防焰窗簾的用途是什麼呢?通常用在什麼地方?又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呢?讓小編在這一一為您解說。

防焰制度之重要性

三不五時,國內就會發生重大傷亡之火災事件,造成無數人命的傷亡與財物損失。事後的相關調查中均發現,易燃的室內裝修材料,常常是火勢擴大與延燒的主要媒介,且為造成人命傷亡之罪魁禍首。尤其在都市中,人口大量集中,隨著建築物的高層化、大規模化、地下化及用途複雜化;因此,一棟建築物內聚集了大量的居住人口,一旦其中有一戶發生火災,整棟建築物勢必受到影響。而國內民眾素喜在室內進行裝潢、改裝,往往沒有考慮到安全因素,一旦火災發生,常造成一發不可收拾的情形。

火災初起時,必須有適當的可燃物,火勢才能成長,而裝修材料恰好扮演此一助長火勢、擴大延燒的角色。易燃的室內裝修材料,除了是火勢擴大延燒的媒介之外,其所產生的濃煙,亦為造成人命傷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預防火災發生的觀點而言,不使火勢產生是最好的,但為達成此一目標,所需投資之成本十分昂貴,不符合經濟效益;另一方面,使初期的微小火源沒有擴大延燒的機會,即是防焰物品可以達到的良好效果。因此,消防法特於修訂時,於第十一條增訂防焰物品的使用,防焰物品並不是要在火災已經擴大後,才要發揮功用的一個物品、制度,而是一種防止火災擴大延燒的對策,在火災一初起時即加以抑制、防止之對策。

火災形成的必要條件-燃燒三要素

  • 可燃性物質(fuel):指能夠與氧氣化合而產生光與熱的可燃物質。
  • 氧氣(oxygen):即助燃物:一般均指空氣中的氧氣而言。
  • 熱源(heat):又稱溫度;可燃物與氧氣混化燃燒,必須提供足夠熱源。

防焰物品之定義及種類

防焰物品之定義

防焰物品的目的在於防止微小火源的擴大,使燃燒初期的火勢受到抑制,而不會繼續擴大蔓延燃燒,或是使火勢受到阻礙,延緩火勢蔓延的速度。因此,防焰物品可以簡單的定義為:具有防止因微小火源,而起火或迅速延燒性能之物品。

依據此一簡單定義,防焰物品具有下列特性:

具有防止微小火源擴大燃燒的效能。燃燒的型態,可分為悶燒、明火等兩種型態,明火又可依其火勢大小分為小火、中火、大火等三類,防焰物品所具有的防止火焰擴大功能,係針對小火焰,明火的狀態,也就是說,已經看得出產生小火焰的燃燒物品,若是物品本身經過防焰處理,或是本身即為防焰物品,則燃燒即會比未經防焰處理之物品緩慢或是因而熄滅。但若火勢已蔓延開來或是火勢猛烈時,即使採用防焰物品,火勢仍然無法因此而熄滅或延緩延燒。

防焰物品本身並非不燃,而是其比一般物品更難以引燃而已。

防焰物品,例如窗簾等物品,本身即可燃,但是因為經過防焰處理,所以較不易燃燒,經過防焰處理後之物品,其本身在接觸火源時,起火燃燒之引燃時間比一般物品更長;已經起火燃燒的物品,則會延緩火焰蔓延擴大的時間,或是因而自行熄滅,但僅限於微小火源。

防焰物品之種類

依據消防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防焰物品係指窗簾、地毯、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而所謂「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則明定於「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各項防焰物品之種類如下:

  • 地毯:梭織地毯、植簇地毯、合成纖維地毯、手工毯、滿舖地毯、方塊地毯、人工草皮與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之門墊及地墊等地坪舖設物。
  • 窗簾:布質製窗簾(含布製一般窗簾,直葉式、橫葉式百葉窗簾、捲簾、隔簾、線簾)。
  • 布幕:供舞台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 展示用廣告板: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網目在十二公釐以下之施工用帆布。

需要使用防焰窗簾的場所

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三溫暖、公共浴室。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五、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類別六以外之老人福利機構

六、醫療機構(醫院、診所)、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幼兒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

七、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防焰物品之期限

防焰試驗合格號碼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二個月前,得檢具同型式產品之產品試樣明細表及效期內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報告書重新送驗申請編號登錄。

前項試驗合格號碼產品於效期內因重新製造或進口販賣前,已重新試驗或屆期前一年內經消防機關抽購樣試驗合格者,仍應於試驗合格號碼到期前二個月重新申請再登錄,但得免試驗。